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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污糟口服液病儿雪上加霜商家厂家只赔六元家长不服

2013-09-05

  “小儿退热口服液”内藏有一长两厘米的玻璃碎片,南宁一两岁小孩服后呕吐不止,发烧不退。其家长要求商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,而商家及厂家只答应赔偿6元,双方争执不下。

  据小孩的母亲韦春桂告诉记者,10月26日上午,因小孩感冒发烧,她带刚两岁的小孩到南宁市明秀路的“康联大药房”买药,在促销员的介绍下,买了两瓶“小儿退热口服液”

  和“护彤”冲剂。回家给小孩服用后,竟发现口服液瓶子里有一块足足长两厘米的玻璃碎片,而且口服液瓶壁四周结着一层垢物。小孩服用后没多久,就连续呕吐两次,不仅发烧没退,而且出现四肢冰凉反应。韦女士和丈夫遂带着小孩找药店论理。售货员说:“这是厂家的事,与我们没有关系。”夫妻俩找到该药店老板,老板亦称药店无直接责任,并拨通了厂家山东孔府药厂的电话,请韦女士与厂方洽谈。韦女士和丈夫提出,赔偿精神损失费、治疗费、误工费共5000元。但厂家表示,最多只能赔偿原药价1.4元/瓶的1至5倍。

  与厂家洽谈无果,当天下午,夫妻俩又找到药店,并与厂方的直接服务员黄小姐洽谈。黄小姐也声称只能按药价5倍赔偿,顶多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元。夫妻俩无法接受6元的赔偿,故到本报向记者反映了此事。

  为此,记者特向南宁市消费者协会咨询。该协会刘先生表示,如果确因口服液质量问题,小孩服用后受到身体上的损失,商家和厂家应负全部责任,应赔偿全部精神损失费和医疗费。如小孩服用后,没有太大损伤,双方可以协商处理。按照《消费者保护法》及有关规定,口服液内有玻璃碎片应属于质量问题,厂家及商家也应向消费者赔偿一定的损失费。如果此口服液进入广西市场未经过广西区药检部门的许可,应属违章药品,有关部门应立即查处,并给予重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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